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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对酒后驾驶当事人实施的强制检验血液行为,是公安机关判定案件能否进入刑事立案的基础性调查行为,属于公安机关为了固定证据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非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且,交警实施的强制检验血液行为应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以保护相对人的实体和程序权益。
对酒后驾车当事人实施的强制检验血液行为,是公安机关判定案件性质的基础性调查行为,不仅行为当时具有行政强制性,而且检验结果直接影响对当事人的最终处理。定性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强制检验血液行为,并非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能够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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