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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财保920号之二
申请人:崔西琦,男,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增明,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伟,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建,男,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
申请人崔西琦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孙建价值2万元的财产,本院于4月29日作出(2020)鲁1302财保9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孙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为62×××60内存款(应冻结2万元,已冻结116.12元)。2020年5月15日,崔西琦以保全数额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补充保全申请,请求补充查封被申请人孙建价值19883.88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补充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补充查封被申请人孙建价值19883.88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鞠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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