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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3民终11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义鹏,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承芝,系吕义鹏之母,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德喜,男,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保,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义鹏因与被上诉人张德喜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8民初4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义鹏上诉请求:一、增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母亲秦承芝和被上诉人共同生活期间分得口粮田1亩左右,自母亲与张德喜离婚至今十年,张德喜强行霸占口粮田,造成上诉人丧失土地收益和生活保障,按照当前实际情况,每亩每年收入损失1000元,十年应赔偿1万元。二审开庭时,要求赔偿12500元。
张德喜辩称,上诉人陈述的理由毫无事实依据,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吕义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因侵占原告土地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暂计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0年,原告吕义鹏的母亲秦承芝与被告张德喜登记结婚,原告及其母亲和其他三子女户口一并迁入赵峪村。同年,适逢赵峪村土地调整,原告亲属四人与被告张德喜及其父母共七人分得四亩左右的土地。2008年原告吕义鹏的母亲秦承芝与被告张德喜离婚,双方未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处分。原、被告家庭共同经营的位于村西山后的土地曾转包过,被告张德喜获得转包费6020元并占有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因结婚或离婚,在新的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地的,原有承包地依然归个人承包,故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土地权益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自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分别独立,原、被告离婚时,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处分,故原告仍享有承包经营权及相应收益。本案中,被告将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土地转包获得的承包费6020元作为收益,原告应享有相应的份额。原告请求的其他土地收益,证据不足,且原告在离婚时未主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处分,在庭审中,双方对承包地的数量存有争议,故对原告方提出的对1、4、5、6、8、9、10块土地收益进行评估的申请,不予受理,对原告主张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对被告提出的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因本案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该项权利属于用益物权,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张德喜支付给原告吕义鹏承包地转包费86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吕义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08元,由原告吕义鹏负担108元,被告张德喜负担50元。
二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提交村委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两份,证明张德喜卖的第一块地地价为每亩5.16万元。第五块地价每亩7万元。第七块地卖了5.5万元,村西原岭地李影涛买断之前,杨林租赁土地价格是每亩每年700元。被上诉人质证称,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村委作为证明人应依法证实其实际经历或经办的事项,从证明内容来看村委作为第三方无法证明所谓卖地的价格,所谓的卖地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该份证据不是村委自身经历或经办人,不能对上述内容具有证明效力。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吕义鹏之母与张德喜离婚时没有对承包地使用权进行处分,双方仍然共同享有对承包地的使用权。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土地被张德喜强行霸占,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关于每亩每年收益1000元,要求被上诉人赔偿10000余元的诉讼请求,亦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的数额,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吕义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邵泽毅
审判员 王建伟
审判员 赵修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倪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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