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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8民初32号
原告:褚东侠,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蒙阴汶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桃墟镇麻店子村村民委员会(原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麻店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兴国,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褚东侠与被告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桃墟镇麻店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统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东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被告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桃墟镇麻店子村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褚东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被告组织建设了原告所居住的房屋,原告搬入该房屋之后,墙体、地面等都不同程度的出现各种各样的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墙体裂纹、墙体脱皮、楼顶断裂、房屋低于实际地面约1米等现象,现已成为严重的危房,同时给原告的精神压力、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的损害,经过与被告多次交涉均无任何结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公正裁判。
被告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桃墟镇麻店子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所诉与事实不符,涉案房屋非系被告村委建设,该房屋是响应国家增减挂政策,采取政府补助和自筹资金的方式建设的,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发包方)为蒙山旅游区云蒙办事处,施工单位为蒙阴盛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监理单位为临沂宏利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若该工程有相关质量问题应由相关法定责任人承担,该工程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承担责任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的房屋质量纠纷案件系增减挂项目。2012年11月9日,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以发包方的名义与承包方蒙阴盛泰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该工程由蒙阴盛泰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建筑。
另查明,2019年11月6日,临沂市东泰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将本院委托的原告褚东侠关于房屋修复损失申请退回。庭审中,原告对其诉请的50000元经济损失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但当庭提交了评估申请书一份,要求对涉案房屋的质量问题依法进行评估作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照片、申请书、公告、工程建设代理授权书、中标通知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并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本案系房屋质量纠纷,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是涉案房屋承建方,而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可认定涉案房屋系蒙阴盛泰建设有限公司承建。
原告虽然于庭审中提出了要求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但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的被告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故对其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褚东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统乐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龚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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