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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3639号之一
申请人:林钗,女,198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信,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庆松,男,198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开发区,
申请人林钗与被申请人王庆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林钗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庆松价值3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庆松价值3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林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俊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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